學校
概況

School profile

北京開放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9-18 點擊數:

北京開放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師生員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校務公開、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信息的服務功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北京開放大學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穩定、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時,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 擬公開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公開的,應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六條 學校主動向公眾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和非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與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和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實行決策前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公開,保證師生員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信息公開根據屬性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類。各單位(部門)在制作信息時或獲取信息后應當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和公開的對象。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及時報主管部門審定。

第九條 信息公開根據公開的對象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簡稱向校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兩類。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校內公開:

(一)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需要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序等;

(三)其他應當向校內公開的。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反映學校歷史沿革,學科和專業設置,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

第十條 學校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

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根據其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學校門戶網站、OA及各單位(部門)部門網站;

(二)學校年鑒、會議紀要、簡報、年報等;

(三)校內外廣播、電視、報刊等;

(四)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

(五)校領導接待日、教職工大會、新聞發布會等;

(六)其他便于了解的形式。

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內容需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的,應確保公開的有關信息在整個征求意見期限之內處于公開狀態。

第十五條 學校定期對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匯編,并以一定形式公開。

相關單位(部門)應當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在具備公開條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各單位(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公開的建議。其中,公文類信息應在公文起草時確定公文屬性,并按照公文運轉程序審批。

(二)黨政辦公室對各單位(部門)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核,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后,采取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可授權各單位(部門)審核公開。

(三)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各單位(部門)提出公開建議,經黨政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黨政辦公室代為填寫。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內容的準確描述,如名稱、文號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獲取信息的形式;

(四)獲取信息的用途。

第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受理,黨政辦公室根據申請內容轉有關單位(部門)處理;有關單位(部門)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送黨政辦公室,由黨政辦公室回復、提供。

第二十條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屬于本校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但尚未制作或者獲取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四)不屬于本校公開職責權限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掌握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七)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于可以公開的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應當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按要求辦妥手續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學校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部門)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學校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和保障

第二十七 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對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各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并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干部考核內容??己斯ぷ骺膳c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每年編制上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向校內和社會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的評價情況;

(四)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信息公開工作遭到舉報、提出申訴或訴訟的情況;

(六)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各單位(部門)在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時,應包括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申請人認為學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紀委辦公室或者上級有關機關舉報;紀委辦公室應對舉報情況調查處理,并書面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認為學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師生員工也可以提出申訴。

第六章 信息公開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成立北京開放大學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全面領導、協調、推動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包括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等。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是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協調、推進、監督學校各單位(部門)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學校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的涉密審核工作,對有關人員和單位(部門)提交的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四條學校各單位(部門)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依法公開本單位(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學校信息;

(二)管理、維護、更新本單位(部門)職責范圍內公開的學校信息;

(三)編制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條目,撰寫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及時報送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

(四)配合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受理、答復申請人向學校提出的本單位(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

(五)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六)承擔與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各單位(部門)應在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協調、部署下,配合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完成與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相關的各項工作。

各單位(部門)應當明確負責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人和工作人員,并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如遇人員調整,應當及時將調整后的人員名單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及時聽取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相關部門對提出的意見和要求應及時答復,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計算,若遇國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按公布的假期順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打印頁面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皂君廟甲4號郵政編碼:100081電話:010-82192016傳真:010-82192114校長信箱:dzb@bjou.edu.cn
京ICP備14061118號-2京公網安備:11010802023446號版權所有:北京開放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