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開放大學課程補考和重修管理辦法
(修訂)
為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規范補考和重修管理工作,結合學校自主辦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課程考核未通過,可以選擇補考,也可以選擇重修。
第二條 補考是指再次參加該課程考核;重修是指重新修讀并參加該課程考核。
第一章 課程補考
第三條 補考范圍。在籍學生課程考核未通過者,均可申請補考。同一門課程補考缺考兩次及以上的,取消該門課程補考資格。
第四條 補考組織。補考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各學院配合完成。
第五條 成績記載。課程補考成績及格的,成績按60分記載;補考成績不及格的,按實際成績記載。學生通過補考獲得的成績,在成績單中標記為“補考”。
第二章 課程重修
第六條 重修范圍。在籍學生課程考核未通過者,均可申請重修,每門課程僅能申請一次。同一門課程補考和重修不可同時申請。
第七條 重修門數。學生每學期重修課程門數最多不超過2門。
第八條 重修組織。重修由教務處統一組織,重修課程的教學及考核要求與當學期正開課要求一致,各學院配合完成。
畢業論文(設計)重修采取再次提交論文或作品的方式,申請學位的學生提交論文后還須進行再次答辯。
第九條 成績記載。重修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學生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在成績單中標記為“重修”。
附 則
第十條 學生申請補考或重修,學校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開放大學課程補考和重修辦法(試行)》(京開大〔2019〕5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北京開放大學黨政辦公室 2021年6月3日印發